永靖研析 | 墩墩虽好,可别擅用——关于擅用“冰墩墩”风险的二三事
冰墩墩,大概是历届冬奥会最受欢迎的吉祥物,即使比较的范围扩大至夏奥,冰墩墩也可独领风骚。
“一户一墩”的政策还没有落实下来,实现冰墩墩自由的追求也任重道远,用网友的话讲“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冰墩墩需要与落后的冰墩墩生产”,当然是调侃,也是诙谐地表达了冰墩墩作为奥运会吉祥物的极大成功,以及人们对冰墩墩的喜爱。
有人闻风而动,见市场如此活跃,不可错失良机。可能像以前很多次一样,哪个玩偶、动画形象受欢迎,便用哪个;于是在各种适宜不适宜的商品上用上了冰墩墩的形象,以此为噱头,卖货。殊不知,利益背后的风险正在来临。
关于风险的说法从何来,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冰墩墩是谁,从哪里来,以及墩墩的特殊之处。
冰墩墩,是专门为2022北京冬奥会设计的吉祥物,是北京冬奥奥组委的财产,既然是别人的财产,自然不能随意使用。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墩墩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形象被寄托的使命不仅是可爱、活泼,还有作为奥运会吉祥物被托付的期望——意志坚韧、鼓舞人心,是美好寓意的具象化。
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知识产权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所以,社会对冰墩墩形象正面化使用是有责任的。
综上可知,擅自使用、丑化冰墩墩形象,是违法行为。
违法使用冰墩墩形象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
2月14日,北京新闻中心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会上,对外宣布了一起刑事案件: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给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者铤而走险的侵权行为人敲响警钟,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
商家未经奥组委许可,擅自生产冰墩墩形象的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玩具等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触犯著作权版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违法使用冰墩墩形象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侵权行为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支付赔偿,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由法院处理;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以当地市场监管局为执行部门,对市场上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牟利的行为人作出处罚,比如罚款、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等。
恰逢冬奥,一“墩”难求的局面,给了许多有心人士可趁之机,也是各地市场监管局大力打击此类违法乱象的时机。从各地关于打击冰墩墩侵权案件的报道来看,主要是商家没有取得许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了冰墩墩的形象售卖。比如:重庆荣昌区某烘培店对外销售、定制冰墩墩蛋糕,在外卖平台上搜索“冰墩墩”,弹出不少冰墩墩造型的蛋糕界面;此外,在广东、浙江等地也出现了较多的有冰墩墩、奥运五环标志的甜品,均被查处——责令下架、停止销售。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行为人首先构成侵权,侵犯了冰墩墩形象的知识产权,且情况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入罪条件,可能构成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即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达到入罪的金额标准。不仅有侵犯著作权罪,因为奥组委对“冰墩墩”名称还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包含“冰墩墩”的各种周边,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所以,压力给到义务的网友们,你们这是对义务提出了不情之请啊。
当然,并非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违法的,首先,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最后,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所用。剃个冰墩墩发型,是可以的,在家捏个冰墩墩包子吃,是可以的,美术课上临摹冰墩墩,是可以的……
冰墩墩正在出色地履行使命,这里有许多人的努力,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权利应当被保护;冰墩墩带给北京冬奥会的温柔和欢乐,都值得被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