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虚开普通发票;三、四千万;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魏建清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述
S公司是四川某县的一家建筑公司,Z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因S公司无发票可用于成本冲账,Z某通过网络寻得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渠道,于是购买了近4千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该批普票开具时间与S公司需要的时间不一致,便未将该批发票用于成本冲账。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务部门接到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查处S公司持有的一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随后税务部门认为S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11月,当地公安局以S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的名义立案侦查,Z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本案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与承办检察官、嫌疑人沟通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有不起诉的条件,在以不起诉为目标的前提下,向检察院呈送辩护律师意见,本案的辩护思路如下:
1.虚开发票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应以虚开的这种行为成立即构成犯罪成立的要件。
(1)本案中,S公司、Z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未用于成本冲账;
(2)经检索,有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法的意见作为支撑。
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本案中,Z某无前科,系初次犯罪、偶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Z某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理心得
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根据刑法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经过大量的案例、学说检索,对本案中虚开发票罪的定罪提出异议。根据犯罪嫌疑人良好的认罪态度,承办律师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方面辩护,最终取得一个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这是我们律师专业价值和工作价值的体现,我们会一如既往地以事实、法律为圭臬,为委托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