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宅基地,你可能涉嫌犯罪哦!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意即并非所有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什么又是该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行为:(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5)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第二条是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特别严重情节均是在严重情节的具体行为上增加数量、金额等条件。何为“基本农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经有关部门或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可以得出: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耕地并不全部属于基本农田。
本案中刘某倒卖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属于耕地,面积肯定也没有20亩以上,是因为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农民转让、倒卖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有关人员联合农民在宅基地、责任田上建造房屋出租、出售的问题尤为突出。部分地区城镇居民以拆少还多、高额补偿等作为报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开发区和“城中村”,与有地农民通过“合作建房”、“合伙联营”的方式,在农民所有的宅基地或者部分农用地上,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面积违法修建住宅楼,除部分用于偿还农民外,多数被出售或者出租。此类非法房屋的购买者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低收入职工等低收人群体。 据调查,有的县城区此类非法房屋建筑总量达1485套15余万平方米,有的达到2000多套,有的整条街都是非法建造的房屋。
针对上述现象,不可能一律用刑事法律的手段解决。所以最高法在回复贵州省高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除最高法答复的不宜定罪的以“合作建房”、“合伙联营”形式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形式外,农民直接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耕地转让、倒卖给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旧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即使不被追究刑责,行政处罚恐怕是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