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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认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事关民生大计,因此对开发及建筑要求都比较严格。但由此就会导致从发包人到承包人之间的多个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甚至无效。合同无效后,之前合同双方“精心设计”的条款意义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何种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属无效。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永靖说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体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无法补正。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补正,补正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3、借用资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无法补正。


4、应招标而未招标,无法补正。


应招标的项目包括: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中标无效,无法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节规定了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分别为: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此外,该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中标也是无效的。


6、非法转包,无法补正。


7、违法分包,无法补正。分包仅能分包一次,不能二度分包。


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以补正。补正条件:第一,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判手续;第二,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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