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学生家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部门:刑事法律事务部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事件在区教育局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被停职检查后发生了大转折,报道称之前流传在网上霉变、腐烂的食材系被人为加工后摆拍。三名家长已被警方立案侦查,涉嫌的罪名是有“口袋罪”之称的“寻衅滋事罪”,关于该案的目前进展尚未有进一步报道。
戏剧性的转折,对事件真相的讨论、揣测没有因官方的一两篇通报而平息;在官方对相关负责人作出停职决定,涉事学校对其校长作出解雇决定等一些列的追责措施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食品存在问题已经是确凿的事实,现在关注的是食品问题大小、性质轻重的问题。
除了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问题本身以外,这三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学生家长并不是个例,在以前发生过的这类群体性事件中或多或少存在“捏造”事实的当事人。面对这些捏造事实,或者散播谣言的当事人、旁观者,公权力应该怎样面对,是法不责众的纵容,还是一律按犯罪处置的严苛。此次事件中的三名学生家长因为故意捏造事实,并将虚假图片和信息在网络上散播,从而在消费者权益日之前爆发了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问题。同时这三名学生家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这三名家长的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名的哪一项具体条款,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接下来公安司法机关将会如何处置?
首先,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四种具体行为涉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条似乎都与三名学生家长“摆拍”食材图片的行为不相干,而两高出台的《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可以依据寻衅滋事罪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从两高的司法解释来看,“网络”也属于“公共场所”,网络秩序和现实的公共秩序安定都需要维护,但网络秩序与现实公共秩序的重要性、秩序混乱的破坏程度、后果应该予以区分。
其次,三名学生家长真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说就构成犯罪吗?仅公布出来的视频动态截图和其中一名家长的《询问笔录》节选, 3人将姜黄粉和红曲米分别撒到鸡腿和毛肚上,拍照传播食材变色和变质的谣言;其中一位当事家长承认,拍照片是带着情绪的,他就是想让大家看看学校不好的一面,“让大家众志成城反对学校食品不安全”。就3月15日公布第一批检测报告来看,检验的食材均合格,也有网友质疑,为何不检测这些食材的微生物,网上的图片里明明长了霉斑。为何未对微生物进行检测,原因在此不做讨论。
两高的《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由前述可知,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且无事生非,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而实施了涉案行为。本案中三名学生家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以该条规定为由,只有“发泄情绪”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发泄不满和愤慨,不满学校食堂给学生吃有问题的食物,气愤的是为何已经举报过的食材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早在去年12月份就有家长在相关部门的网络投诉渠道就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的食堂食材问题进行过投诉,同时事发当天家长代表和校方就食堂食材问题展开了谈判,当时校方同意更换调味料品牌以及使用新鲜食材等,经鉴定,有150斤川粉发生霉变。这都说明学校食堂食材是存在问题的,只是食材问题大小等程度问题。
既然问题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已经被举报过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家长的愤怒是情有可原的,一旦涉及到孩子健康安全的问题,没有人也不应该有人漠视。本案中有问题的学校食堂并不直接有学校负责提供餐饮的,而是由第三方德羽后勤公司负责。据了解,该学校的伙食费并不便宜,德羽后勤为了更多的利益大量使用速冻食材,品牌杂乱的调味品,勾兑的饮料,即使不发生这起事件,学校食堂都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
家长情绪的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捏造了部分事实,并散布,希望借以网络舆论的力量解决食材问题。当一件事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却用了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究竟这样的方式在法律上应该获得什么样的评价。肯定是不提倡,就像法律上的程序不公正何来结果公正。这三名学生家长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经审判的,我们都不能说是法律给予了他们否定的评价。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从来不只是惩罚犯罪,如果都用严厉的国家力量来判断、约束所有的不正当行为,这不是立法司法的初衷和目的。刑法的谦抑性正是阻挡这种“武断”追究刑责的方式之一,我们看到有家长故意“摆拍”并散布这些虚假图片,也承认三名家长的行为过激,的确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影响,如果只因为对公共秩序产生了影响就一定要定罪处罚,这显然是“怕麻烦”的处理方式。即使学生家长构成寻衅滋罪,但也有不被起诉的理由,至于最后结果如何,只有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
学校食堂的问题和这三名家长的问题都应该处理,一是为了千万学生的健康,一是为了打击这种捏造事实投机取巧的作风。但这两个问题投射出来的问题轻重是不一样的,涉案人员的出发点完全不一样,应该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意程度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