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笔误”所引发的诉讼
部门:民商事诉讼部
永靖说法
一、郭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案涉房屋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1、虽然案涉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楼层与实际不相符合,但郭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第一条载明:房屋的权证号为权0683107,与郭女士提供的房产证上载明的权号相同。因此,合同所载房屋应与被告实际出售的房屋相同。
2、郭女士与郑先生签署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书》时,郭女士向郑先生提供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被告所出售房屋为6楼房屋,郑先生应当明知。
3、中介公司曾带郑先生实地观察过郭女士所售房屋,且实地观看的房屋就是6楼房屋,郑先生应当明知郭女士所售房屋为6楼房屋。
4、郭女士向郑先生提供的房产证上房屋状况载明:幢号1-5,房号510。而所在层数栏靠后,若是书写时不仔细,就容易把案涉房屋写为1栋5单元5楼10号。
因此,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书》载明房屋楼层与实际不相符合,实际为笔误所致,但能够锁定郭女士所售房屋与合同所载房屋实为一套,郭女士并不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郭女士与郑先生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二、郭女士无需退还购房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郑先生应在2018年6月5日向郭女士支付尾款155万元,并于该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递件手续。由郭女士与中介的聊天记录可知,经郭女士多次催促,郑先生表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郑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郭女士无需赔偿郑先生居间服务诚意金
郑先生单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即使郭女士愿意解除合同,但是仍能追究郑先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郑先生所损失的居间服务诚意金不是郭女士原因所致,应当由郑先生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