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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笔误”所引发的诉讼


部门:民商事诉讼部


在日常生活中“笔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当有心之人利用笔误牟利时,作为当事人,真是有口难辨。

以一则永靖律师事务所经办的案例,为您详述如何通过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用法律的武器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2018年5月23日,郭女士与郑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将郭女士的一套住房出卖给郑先生,并由居间人带郑先生现场查看了房屋。合同签订后,郑先生向郭女士支付了50000元购房定金,并向居间人支付了居间服务诚意金1000元。后郑先生以合同约定房屋与实际房屋相差一楼,而认定郭女士不诚信并由此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郭女士返还定金50000元,赔偿其居间服务诚意金1000元。

郭女士前来我所进行咨询,我所律师在详细了解郭女士案件基本情况后,为郭女士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

我所代理本案法院审判结果如下: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正在审理,因郭女士愿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驳回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永靖说法

一、郭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案涉房屋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1、虽然案涉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楼层与实际不相符合,但郭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第一条载明:房屋的权证号为权0683107,与郭女士提供的房产证上载明的权号相同。因此,合同所载房屋应与被告实际出售的房屋相同。


2、郭女士与郑先生签署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书》时,郭女士向郑先生提供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被告所出售房屋为6楼房屋,郑先生应当明知。


3、中介公司曾带郑先生实地观察过郭女士所售房屋,且实地观看的房屋就是6楼房屋,郑先生应当明知郭女士所售房屋为6楼房屋。


4、郭女士向郑先生提供的房产证上房屋状况载明:幢号1-5,房号510。而所在层数栏靠后,若是书写时不仔细,就容易把案涉房屋写为1栋5单元5楼10号。


因此,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书》载明房屋楼层与实际不相符合,实际为笔误所致,但能够锁定郭女士所售房屋与合同所载房屋实为一套,郭女士并不存在不诚信的行为,郭女士与郑先生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二、郭女士无需退还购房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郑先生应在2018年6月5日向郭女士支付尾款155万元,并于该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递件手续。由郭女士与中介的聊天记录可知,经郭女士多次催促,郑先生表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郑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郭女士无需赔偿郑先生居间服务诚意金


郑先生单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即使郭女士愿意解除合同,但是仍能追究郑先生的违约责任。因此郑先生所损失的居间服务诚意金不是郭女士原因所致,应当由郑先生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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