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弑母”案——犯罪少年何处去
网友对于这两件事的评价都将火力集中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要求调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称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清一色诸如此的评论、谴责和指责。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也即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只是规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回到12岁弑母少年身上,学校回不去,家里人也不知怎么和他相处,常年外出打工的父亲如何严加管教,最后的“政府收容教育”可行性更高。正如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所言:“简单地把吴某送回学校是不妥的,应该了解他对母亲的印象,从而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而非单方面的一味谴责他。”,“我认为把他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是最好的选择”。
“政府收容教育”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公安部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样的规定造成实践中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准入极其严格,限制了收容教养的适用。再者,收容教养的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地方则是送进少管所。从这两个机构设置的目的来看,工读学校无疑是更适合犯罪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接受教育的地方,然而我国的工读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与设立的初衷相去遥遥:工读学校设立的数量少,绝大多数的工读学校“门可罗雀”,办学效果不佳等等。由于缺乏全国性统一立法,各地政府对工读学校的支持与规范,学校对学生采取的强制管理措施等,都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成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加区分的保护等于没有保护,因某些少年犯罪的“恶行”而从根本上否定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显然是不可取的,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相悖。骤然把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放进高压严密的监禁环境,人身自由是得到了限制,社会危险性可能也不存在了,但这对于犯罪少年本身和家庭、社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方法。
(某报道吴某事件微信公众号评论截图)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规划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其中最亮眼的规划是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让我们看到,现行刑事法律对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束手无策的状态肯定会得到改善。结合这项制度,工读学校的回归、大量适用应该是符合制度设计初衷的,为了更好与制度契合,还需加强工读学校建设。
预防和惩治犯罪均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任务、目的之一,预防的作用有限,即使再严苛的立法也无法完全消灭犯罪;惩罚的作用也有限,即使再严苛的刑罚也会有不被威慑的罪犯。法律的作用有限,立法的缺陷不可避免。惩治、教育、预防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从不是法律能单独起作用的问题。
纵观这些被称为“罪大恶极”的事件,当有记者调查、报道嫌疑人背后的故事时,都会遭到抵制和反对,无外乎这样的言论:为什么报道这些穷凶极恶之徒的身世、成长环境、社会地位,你是想让我们对他产生怜悯吗,同情他吗,是在为他的恶行寻找借口吗?愤怒的人群看到了恶之花,便要斩下这些“毒瘤”,后扬长而去。新闻报道嫌疑人背后的故事则是将人们的视野放大甚至穿透表象,寻找培养出这些恶之花的土壤、生长环境,恶花易折,恶土也应去。
“少年弑母”不只是一个刑事问题,这些问题少年如何长成,未来去向何处比讨论刑罚大小的本身意义更大,我们有生生不息的少年,少年会走向千千万万个岗位,会引领浩浩汤汤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