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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未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


部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案情简介

李某一和韩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经协商一致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50%;婚生子李某二由韩某抚养,李某一享有探望权,韩某予以协助。双方离婚后,韩某却拒绝让李某一探望孩子,李某一多次交涉无果,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一、探望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正如《诗经》所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子女甫一出世,父母就对他们有一份天然的不可磨灭的责任,养而教之,抚之育之,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就这样生生不息。而现代社会的忙碌带来的是父母子女感情上的疏离,尤其是离异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感情更是淡漠。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没有哪一位父母还在相信所谓的“血缘天性”,多年不见的子女即使与你擦肩而过在双方眼中不过也只是陌生人。所以,若要维系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的感情,关键就在——探望权的有效行使。


探望权到底是何性质呢?其实探望权既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协助。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更是一种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仅仅表现在给多少抚养费,更应该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温情关爱。都说离异家庭的孩子苦,苦不在于金钱上的贫穷,而是情感上的缺失,成长中父母的缺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钱的多少有时真的抵不上陪伴。


离异双方不管是朋友、仇人还是陌生人,不管怎样针锋相对,即使双方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剥夺孩子享受父母温情的权利,更没有资格放弃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二、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如何约定?


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双方互相仇视,为了能尽快离婚或因为其他原因,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了最后一次妥协,即“同意离婚,并且放弃孩子的探望权”。不久又反悔要求探望孩子,通常都会被对方拒绝,两人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因探望权诉至法院。


从前文中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一个权利,但其实是一个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更是一个义务。一般来说,若权利人自愿放弃财产性权利,法律当然不会干涉,但是与个人身份息息相关的权利呢?更遑论探望权还属于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的范畴。自愿放弃义务本身就是一个无效的行为。因此,自愿放弃探望权后反悔诉至法院的,若无法律规定的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形的,最终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后结果也基本都是享有探望的权利,一方进行协助。


故,离婚协议中写明“放弃探望权”是一种无效的承诺。那么该如何进行约定呢?离婚协议中最好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等。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情况,约定成“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探望孩子”,离婚后往往是永远达不成一致,结果很多年都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若有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约定不明无法执行的情形不要拖延,早日向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权利。有人会说,即使协议约定明确了对方不履行也不过一纸空文。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双方协议约定明确,且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这样的约定除了当时对对方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以外,日后也能够成为法官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绝对不是自以为的“无意义”行为。


三、法院判决后探望权怎样强制执行?


很多人观念认为即使拿到法院判决怎么样,对方不执行照样不过是纸上的权威,无实际威慑力。但是既然能够依据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那么判决结果一定是具有可执行性的,虽然有一定执行难度,但探望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法院虽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结语

探望权并不是离异双方博弈的权利筹码,更不是互相仇恨、互相伤害的工具。父母离异已经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再因为双方感情不合不允许另一方探望无异于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哪一位父母有权剥夺孩子享受完整父爱/母爱的权利呢?家庭离异孩子却不能离爱,积极行使探望权,不要让孩子在等待中逐渐远离,不要让孩子在长大后质问你——“当初我需要你陪伴的时候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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