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触犯刑法有刑罚
部门:刑事法律事务部
2015年12月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空白终于得到了填补。该法明文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的行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总结可知,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将性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主体不仅局限于家庭成员,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密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男女朋友、离婚未分家的前夫妻等等都能成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一般认为实施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施暴者为丈夫的占绝大多数;长辈对晚辈,晚辈对长辈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男性施暴者占绝大多数,一些个案中不乏有“强悍”的女性成为施暴者。本着男女平等、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该受到保护同时予以约束。
自2014年到2018年,裁判文书网上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仅近千件,2014年以前的相关案件更是屈指可数。并不意味着涉嫌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就如文书网上的数据显示般少有,而是社会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知还保持在普通家务事上,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长期打骂行为更是被认为一种教育方式。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有几种类型:(1)被告人长期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某次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被提起诉讼;(2)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忍无可忍,以暴制暴,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3)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女性亲属遭遇家庭暴力,被告人或被害人与施暴者理论,引发次生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4)家庭成员之间亲密关系者之间因偶然间冲突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此类案件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迫卖淫罪等。上述案件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即可以由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往往在生活中,家暴的受害者是儿童的,没有行为能力和法律意识去法院提起自诉,施暴者恰是其法定代理人的更不可能主动提起自诉,这时需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的主动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这些机构可以代受害人向当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并非都是施暴者,反而许多是长期被施暴的受害者,忍无可忍,最后以暴制暴。起初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选择谅解施暴者;亲人、警察都在劝着谅解,劝着重归于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从未走出过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家庭,当被施暴成为习惯时,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抑或是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结果都是惨重的。正如网络上关于家暴的言论: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选择隐忍只是在粉饰太平,一味劝和只是在姑息罪孽。
长期的谩骂也是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可能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精神折磨和身体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是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体罚等,必须是经常性、持续性的存在前述行为。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强奸罪最有争议的类型应当是“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没有这样的法律。所以婚内强奸在我国并非完全不能成立,1998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个“婚内强奸”案件作出了认定构成犯罪的判决,这对夫妻已经被法院判决离婚,但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此时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判决后的【评析】中如是说理: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不能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无论在婚内还是在婚外,该权利与妇女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
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除刑法规定的犯罪阻却事由外,不因任何关系有例外。家庭生活中的暴力犯罪对受害者情感的伤害更大,家庭中其他人也会受到恶劣的影响并伴随很长的一段时间。家庭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并不因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成为另一个人的附属品,生命健康、自由也并不依附于另一人的意志。
综观我国的家庭暴力现状,即使有立法,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数量并没有减少;还是有一位叫付雷的检察官痛定思痛地写下了《孩子,请你原谅我》,给一个殁于三岁的小朋友;还是有深圳女童长期被双亲虐待。此类事件太多,反映出家庭暴力的普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对家庭暴力的误解和不在意,使得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困难重重。笔者谨以此文普及一点关于家暴的刑事法律知识,明知道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本文末附上未检(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检察官付雷写给一位三岁离世的小朋友的信,很遗憾,这个小朋友是被亲生母亲勒颈致死:
孩子,一直总觉得有件什么事没有去做。今天,时隔 20 天再次接到这份案卷,才恍悟,原来,我是想给你写一封信。
我要请你原谅我。在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内,我没有静下心来 , 为你举哀。你要知道,在那些天我要搞清楚你的妈妈为什么要终结你的生命。她是真的有精神病性症状,还是别的什么。她不肯回答我的问题,她不肯去回忆2018年1月13日那天下午发生的事,她是真的因为负疚而无法面对,还是想推脱责任回避处罚?
我要请你原谅我。我和警察叔叔们一样,用冷静的目光查看照片里你凉凉的小身体,一点点地读法医写下的检验报告。我私心里其实希望你可能是误食了什么,或者是哪里病了,摔着了,而不是被亲生母亲勒颈窒息。审查起诉阶段,从头阅卷。我现在的时间相对多了一些,悲伤就象漫堤的河水 , 缓缓地将我淹没,我没有泪,我的泪在你妈妈的哭泣声中悄悄地流干了。
我要请你原谅我们。在你出生时就不知道亲生父亲是谁的时候 , 母亲出现关系妄想和被害妄想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你正在经受苦难。你一直在不正常的监护下生活了三年,这三年里,你比同龄人更早学会自己吃饭,还会给妈妈嘴里塞吃的;你比同龄人更早学会自己穿衣,还会对妈妈说 : 我爱你。
我要请你原谅我们。当我们的孩子参加夏令营的时候,你正紧紧地牵着妈妈,陪着她在火车站滞留。在长达半个月的流连往返中你或许也看到了候车室里精美的图画书和五颜六色的玩具?你一定也闻到了汉堡包和奶油的香味了吧?
我要请你原谅我们。关于你的亲生父亲,你妈妈给我们的信息太少了。警察叔叔调查了很久。通过访查,我知道你妈妈的朋友圈里有一张你和一个男人的合影。他是不是那个从来没有抚养过你的爸爸?他是不是遗弃了你和妈妈的那个人?
我要请你原谅我们。当邻居在深夜听到你妈妈长时间嚎哭时,不知道你是怎么面对和渡过的。当邻居听到你对妈妈说“妈妈,我要脸的 , 我有脸的”时候,当邻居听到你妈妈打在你脸上的耳光声音时,当我循着检验报告在你的脸上找到了针孔时,你那小小的心灵是在经历怎样的恐慌与煎熬啊!而这一切,当时我们都不知道,都不知道。那天,你的小舅舅来找我,一个努力在上海打拼的普通农民,伤感、疲惫、无奈。他是你最亲的亲人了吧?看着你出生,对你最疼爱。半天才说了一句 : 小时候是我姐姐带我的。可是我真的没有办法带着我姐和我外甥去打工啊。面对你妈妈的轻度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他默默地流泪 :“我以为我姐就是被人抛弃所以心情不好,我真不懂啊,我若早知道她得了精神病,我怎会离开,我怎会离开。”
这些年做未检,如果没有眼泪灌溉,我也许还是那个心中只有法条的公诉人 ; 如果没有播种希望,我一定还是那个走不进孩子们内心的检察官。可是 , 满以为做得挺好的我们,还是要请你原谅我们。如果我们早些知道你的情况,我们会找你的外公,找你的舅舅,找你的大姨。他们不懂不要紧,我们可以告诉他们;他们不愿意负担也不要紧,我们可以劝说、帮助他们。我们一定不会让你置身于如此危险的成长环境之中,我们绝不会让你的妈妈幻想着“带你一起离开人世”!
孩子,我要请你原谅我们。你知道吗?去年我们办了一件支持 " 撤销监护权 " 起诉的案件。那个小姐姐离开了侵害自己的亲生父亲 , 她的世界恢复了纯白,她又有了梦的未来。可是,我们还是处在探索和研究阶段,没有法定化,没有规范化,更没有让所有人认识与记住,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是我们做的太慢,是我们做的不够。
孩子,我要请你原谅我们。照片里的你,有大而黑的眼睛,抿紧的双唇和尖尖的下巴。在人世的三年中,你少有笑容,妈妈难得有清醒地说“爱你”。但你仍然象个天使,是邻居和亲人眼中那个懂事的小精灵。你放心去吧。对于我们而言,你会成为是我们推进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指路牌,长明灯。
你穿过黑暗的时候不要害怕,因为前面天就会亮起来了。从今往后,我会建议同事们,从你的名字当中取字,作为今后我们对支持撤销监护权工作的代称。每当念一次你的名字,这个世界上就有一个孩子得到了安全和温暖,好吗?
吴江未检付雷
写于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