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归属
案情简介
2008年,李某一和韩某二一见钟情并迅速陷入热恋,同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韩某二诞下一女。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热情逐渐冷却后,两人意识到生活不是只有美好的爱情,更多的还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且伴随孩子成长带来的是抚养教育问题上长期分歧。2016年,双方长久以来积压的不满全部爆发,协议“离婚”未成诉至法院:(1)请求判决双方“离婚”;(2)孩子的抚养权归属;(3)双方财产分割。
以案释法
一、同居关系的性质认定:
现代人思想观念的变化,几乎周围人都对同居关系习以为常,更有甚者慢慢衍生出另一个时髦的名字—“试婚”,殊不知习以为常的背后却蕴含了诸多风险。诚言,我国自古以来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很注重“形式”的。普通人结婚以结婚仪式为准,而法律则以婚姻登记为准。
而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如何进行认定?我国法律规定以两个时间节点为其划分了三个阶段: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
(一)1986年3月15日之前,若无配偶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满足缔结婚姻的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1986年3月15之后,若无配偶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同居时满足缔结婚姻的实质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三)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进行认定。一方请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若一方有配偶的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解除同居关系;若双方皆无配偶,且不涉及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一和韩某二属于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于《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施行之后,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是由于案件中涉及双方财产分割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故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
同居期间育有子女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子女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子女抚养权究竟归谁?也是生活中众多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所关注的要点。经常会有人询问“我能不能要到孩子的抚养权”,实际上考虑到孩子的利益,不论婚生子、非婚生子,法院裁判一般有以下依据:
(一)若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不予干预;
(二)若达不成一致的:
1、两周岁以下考虑孩子哺乳等问题,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会判由母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的综合比较父母双方的优势,由条件好的一方进行抚养;
3、十周岁以上的,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进行考虑随父或者随母。
三、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若说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与婚姻关系的差异不大,那么财产纠纷则是大相径庭了。往期文章中已经讲述夫妻财产的范围、分割,此处不予赘述。而关于男女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方式,一般秉承的原则就是:各自所有,各不相干。凡是一方个人取得的财产即为个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其他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能够确定份额的,按照份额进行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依据法院实际判例来看一般为等额分割。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认定为非法同居,一方依靠死亡一方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死亡一方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结语
上述案例中两人从法律上来成立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不论周围是否具有流言蜚语,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双方关系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律为了自己的规束性和权威性,不可能给予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同等的法律保障,这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财产对方所有的与你无关,财产两方共有的需要举证,无法用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约束对方,那么该如何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作为男女双方来说,追求时尚的“试婚”生活不仅是对自己及后代的不负责任,也是不注重个人权利保障的表现。当两个蜜里调油的人有一天分道扬镳,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到时候纵有万般苦楚,更与何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