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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就是我的?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到底怎么分


案情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于2012年坠入爱河,同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双方因各种琐事争吵不休,而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与分割财产。双方就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说明与举证。韩梅梅庭上指明李雷名下银行账户内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际户内仅剩286.5元,经查询银行流水,李雷已将195000元转至李雷雷名下。据此,李雷回应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并且195000元是用于偿还其向外甥的借款。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李雷对于自己的主张无相应证据说明,故判决李雷个人银行账户内余额归其所有,并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补偿韩梅梅12万元。也就是说19万余元的存款,韩梅梅获得12万,李雷仅剩7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一、夫妻财产共有的方式:


(一)约定共有——夫妻双方订立书面的财产协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就双方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为共有,一经成立对双方即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直接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不需要通过《物权法》约定的公示程序(即交付或转移登记)即可在夫妻双方内部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定共有——夫妻双方无书面协议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若双方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上述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而无需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本案中由于李雷和韩梅梅并未订立任何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双方之间的财产共有方式属于法定共有。故双方请求判决离婚,要求财产分割时,法院则会在法定共有财产范围进行裁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出现法定情况可要求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分割: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分割:


夫妻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可采取两种方式:


1.签订书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时双方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态度十分明朗。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与《婚内财产协议》一样,一经成立对双方即有约束力。若一年以内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虽可受理,但是审理发现无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离婚财产协议一旦成立无法任意撤销或者变更,除非一方能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并且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受到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否则必须按照协议履行。故签订协议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木已成舟再来追悔已于事无补。


那么,是否所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必须遵照履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永远在不断完善中,结合实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再次约定了例外情况: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用遵照履行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但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一年内提出撤销;


(2)双方订立协议时载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但是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2.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财产分割的,法院裁判时并非一定按照双方各一半的比例进行分割,而是按照有利于妇女与抚养孩子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后,当事人能够要求重新分割的,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法院分割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若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夫妻一方才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3)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以离婚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存在此种情况的,可以判决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由于李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分割。韩梅梅无疑是聪明且幸运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她能及时地发现李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留证据并且立即向法院提出诉求,从而为自己争取到了最大利益。而李雷则是由于贪心不足,伪造债务转移财产,且不能自圆其说,最终得不偿失。


三、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财产范围:


离婚时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会判决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当然被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类:(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离婚时双方能够协议分割财产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无法达成一致的,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双方离婚时都应该对夫妻共有财产有清楚的认知。离婚时若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等行为的,及时收集证据,在财产分割时立即向法院提出诉求,进行举证;若已经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的,发现之日起两年内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方被法院认定存在该种情况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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