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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确认可能导致“一无所有”


部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浅析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财产赠与


一、案 情 简 介


2000年王某和张某某登记结婚,此后双方共同经营,于2003年-2012年间购买了4套房屋。2013年,王某和张某某签订了《财产确认书》,约定所有财产归张某某一方所有,房屋产权全部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2018年,张某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结婚多年,利用共同收益已经购买了多套房屋,缘何出现张某某主张的“无共同财产”呢?关键就在于《财产确认书》的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如胶似漆,恨不得把心掏出来献给对方的时候,不要说是婚内财产协议书,哪怕是签个“生死状”,一方估计也会毫不犹豫。但是法律会告诉你,冲动是魔鬼,一时被感情冲昏头脑,最终可能让你一无所有。


二、律 师 观 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需证明,该房产自动归为夫妻共有财产。就该案而言,《财产确认书》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律师,必须解决以下问题:《财产确认书》属于什么性质?《财产确认书》是否有效?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一、《财产确认书》的性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该份《财产确认书》到底属于婚内赠与合同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其实是有争议的,包括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都有可能判决不一致。要弄清《财产确认书》性质,我们必须要弄清婚内赠与合同、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


区别一:《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区别二: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区别三: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弄清《财产确认书》的性质对案件的审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就该案而言,如我方作为王某一方的代理人,主张《财产确认书》属于赠与对之更为有利。


二、《财产确认书》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过合同时存在以上五种法定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就生效且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的几种情形,即:(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以上几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就法律实践而言,只要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时间内提起撤销合同 并得到法院支持,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平时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起诉时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就该案而言,如果认定《财产确认书》属于婚内财产约定,以上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仅有能尽量主张“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但是该条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限制,要符合“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现实审判实践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得到支持的难度也比较大。如果认定《财产确认书》属于婚内财产赠与,赠与合同不仅可以适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为理由撤销,还可以适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法定撤销权。就该案而言,如果张某某没有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王某完全可以利用任意撤销权撤销《财产确认书》。如今房屋产权已登记在张某某一人名下,房屋转移登记已经完成,王某丧失任意撤销权。若要使用其他条款主张返还财产,难!难!难!


三、法律后果


其实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总结出该案的法律后果,如果王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时间内提起撤销合同并得到法院支持,《财产确认书》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那么王某确实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律 师 建 议


1、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都应谨慎,如果确实要签订,最好咨询律师,并请律师拟定协议;


2、注意区分婚内财产约定以及婚内赠与协议,如果是签订婚内赠与协议,最好注明“赠与”,以免被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


3、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及时行使。


  五、结  语  


张爱玲曾说:“遇见你我便得很低很低,一直低到尘埃里去,但我的心是欢喜的,并且在那里开出一朵花来。”这句话或许适合爱情,但是绝对不适合婚姻。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要有相融的情感,还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忌一时冲动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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