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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刑法--关于死刑规定的变迁


部门:刑事法律事务部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走过,“变”成了我国以及我国人民生活旋律,一切都在改变和发展,经济基础在发展,上层建筑在发展,政治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作为我国基本法之一的刑法,其成文法典这四十年来从无到有,给社会、百姓带来了什么?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诞生,1997年进行全面修订,至今出台了十个修正案。若全面讲述四十年来刑法典的变迁,难免不是一本大部头。挑选刑法中的一个方面展现刑法变迁,以小见大。以死刑为例,死刑是一项最严厉的刑罚,当一项规定攸关生死时,自然会引得人们的关注和争论。该怎样适用死刑,死刑存在的必要,死刑执行的方式......从庙堂到江湖,从专业人士到普通百姓,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死刑一直存在,也一直在寻找更适合的生存状态。限于篇幅,在此对刑法典中关于死刑规定的变迁简要叙述。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在总则中用了五个条文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核准法院、执刑方式、排除死刑适用的被告人范围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当时规定死刑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要“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或许是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或许是立法时间匆忙,“罪大恶极”、“以观后效”之类的词语稍显口语化,不适合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所以在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时,将死刑适用条件修改为: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也不需要实行劳动改造,更没有以观后效。这是立法用语规范化的改变。

79年刑法将死刑复核权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的由高级人人民法院核准,这和现行刑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在刑法典面世以来的几十年间,死刑复核权也曾有过反复。1981—1983年出台的部分法律法规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大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但反革命罪、贪污罪的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这一时期刑法特别是死刑的规定体现了浓重的政治意味。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时仍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继续享有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这明显与基本法相违背。实际上死刑核准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来的,这种状态一直保持到2007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军队高级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收回不仅仅是权力在两级法院之间的上下,更重要的是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对当时的社会法制环境以及重罪犯生与死的影响问题。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会造成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重合,死刑案件的质量保证更加困难。一个决定人生死的决定若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被执行人有担忧,这个社会也应该有担忧。

79年刑法分则共有八章,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死刑罪名的设置是比较适中的。但79年刑法颁行后不久,我国立法机关即着手对刑法进行修改与补充,增设了不少死刑罪名。截止到刑法修订前,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已高达七十余种,一批经济犯罪列入死刑。其间“严打”政策对死刑罪名的增多“功不可没”,刑罚严而厉。97年修法删除原刑法典中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死缓的不妥规定,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增设“注射”方法,并对死缓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在分则对可判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做调整,略有减少,设置了68种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此后至今的死刑刑事立法一直处于平稳状态。

97年刑法问世以来,相继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司法对死刑的态度愈益审慎,出现了“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死刑适用态度。刑法修正案八、九相继废除了22个罪名的死刑,还有46个罪名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十未趁势继续废除死刑,一是保留的46个罪名的死刑较常适用,二是如此频繁废除死刑恐让社会较难接受,以及其他原因。就余下的46个罪名的死刑分类来看,其中10个罪名集中在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实践中适用的案例极少。但军人违反职责的危害性极大,对国家安全以及人民生命有极大的威胁,所以第十章罪名死刑废除的可能性不大。但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废除是立法趋势,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被更多的认同和践行。

死刑核准权收回迄今已有十余年,虽然我国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一直是秘密,不妨碍国际上相关统计机构的调查统计,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上千人被处决,这个数字居全球首位,甚至占比达50%,这也是我国历来人权被诟病的主要原因。我们拥有全世界20%的人口,我们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占了全世界的一半,数据的准确性值得怀疑,可透露出的另一面也让我们自我怀疑。死刑的存在是否有必要,这个敏感话题总是引起激烈的讨论,废除派和保留派谁也无法说服谁。死刑立即废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里无法实现,但对死刑适用“审慎”的态度是不会动摇的。

纵观我国这四十年来的死刑制度,不可否认有遗憾,死刑的适用范围缩小、执行方式更人性化、排除适用被告人范围固定这又是这些年来死刑制度的进步,向好发展便是对过去的告慰和未来的期望,对生命再多的细致和重视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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