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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不嫁,天价彩礼归属谁?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A男与C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父母同意,与同年9月决定结婚。A男支付23万元作为迎娶女方的聘礼,双方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后,双方一起生活几个月。后女方反悔,不与男方进行结婚登记,男方要求返还礼金未果,诉至法院。女方认为双方已经举行过结婚仪式,聘金应不予退还;并且双方一起生活了数月,于是提出反诉要求男方支付青春和名誉损失费。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法律认定的聘礼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分情况讨论如下: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适用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规定。
四、结语
彩礼钱是否返还,以是否登记结婚为界限。未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已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除非双方离婚并且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况。故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观念,给付彩礼一事,如若对方有足够的经济基础,那么可能无可厚非;但是若对方本无力给付彩礼,那么这场金钱的较量到底谁得益又损了谁?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不攀比、不虚荣,相敬如宾,相濡以沫。理想的婚姻关系不外是: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