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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是否应履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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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桂香与田哥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田哥归还婚前所用桂香财产36万元,并补偿桂香20万元,在2018年4月1日前若不支付该笔费用,则自愿赔偿违约金10万元。约定的时间已到,田哥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于是桂香将田哥诉至法庭,要求田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共支付66万元。


田哥在庭审中辩称:1、离婚协议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假意为之,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36万元,是属于桂香婚前财产,而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此36万元应另案起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3、10万元违约金,是以归还婚前所用36万元和20万元补偿费为基础,36万元应另案解决,所以,以20万元为基础的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


成都市某法院做出以下判决:支持桂香的全部诉讼请求,田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桂香66万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三:1、离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36万元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1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


针对争议焦点1:虽然田哥声称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田哥举证不能,此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针对争议焦点2:离婚协议中,桂香主张田哥应依照协议约定归还婚前所用36万元,虽然该金额性质明确为桂香婚前财产,但从离婚协议中可以看出,桂香和田哥均愿意在离婚时一并处理,故应当尊重双方的该约定;


针对争议焦点3: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田哥2018年4月1日前若不支付该笔费用,则自愿赔偿违约金10万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看似简单,实则深藏大学问,很多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是可撤销甚至无效的,而当事人不自知,本案中的桂香无疑是幸运的!建议离婚协议,由专业人士起草,看似简单的文字,实则环环相扣,逐字逐句,严格审查,经得起推敲,到了法庭上,哪怕对方是猛虎,也得让其趴下!法律,是站在有准备的人这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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