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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仅提供社保清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铭泽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8月止为李颖购买了社会保险,李颖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铭泽公司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李颖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铭泽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8月止为李颖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李颖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

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铭泽公司系为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而提供了李颖的技术证书,从而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李颖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李颖为铭泽公司提供了劳动,李颖亦认可未为铭泽公司提供劳动。故李颖主张其与铭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李颖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

一、现实中存在很多挂靠社保的情形,为避免风险,建议签订相应的协议。

二、不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三、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双方还有利益来往,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以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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