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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的法与情

近来,如果哪个公众号没有一篇关于《我不是药神》的文章,它就不是一个“时髦”的公众号。我们想要跟紧“潮流”,想要探讨这部难得以现实问题为题材的电影的意义,谨作此文,抛砖引玉。影片设置了许多矛盾点:生与死,善与恶,秩序和人情......看似完全对立,却也互相交融转化。作为法律工作者,无法忽视影片里不悲不喜的法律和热切真挚的人情的对立。当法和情碰撞时,孰胜孰败都不是最好的结局,如何平衡法与情,是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的对抗与交流。

《我不是药神》的主人公程勇是一个卖印度神油的小老板,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慢粒白血病患者吕受益,得了这个病要靠售价四万一瓶的“格列宁”活命。为了赚钱程勇开启了印度“代购”仿制“格列宁”的生意,其实就是走私。仿制药只要二千一瓶,买仿制药的白血病患者能吃得起药,保得住命了,程勇也被病友称为“药神”,赚的盆满钵满。后来程勇受到威胁,担心自己要坐牢,不再干了。经过一些变故后,程勇反而坚定了这条路,为了给吃不起药的病友希望和活下来的机会,不再为了赚钱,做慈善地“走私”仿制“格列宁”。程勇最终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送监的警车从法院开出,一路上,白血病病友们摘下口罩,目送警车和警车里的程勇......

《我不是药神》点映之初就好评如潮,网友的评论里除了感动以外,感叹的是中国终于有一部具有社会意义的好电影了。艺术来源于生活,程勇的原型就是被称之为“药侠”的陆勇,他也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需要服用瑞士一家公司生产的“格列卫”,正版“格列卫”的市价是两万多一瓶,一瓶大概能服用一个月。高药价逼迫陆勇走上了代购印度仿制药的道路,4000元人民币一瓶。在确认仿制药的疗效后将其介绍给了其他病友,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为了方便其他病友购买仿制药,陆勇又网购了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用来储蓄购买仿制药的资金,同时负责将药款存入印度仿制药公司在中国开办的涉外账户上。陆勇做这些并未收取印度公司、病友的任何中介费。他的初心和善意并未阻挡刑事责任的到来,他被刑事拘留以后,众多病友为他陈情,与影片中摘下口罩为他送行的病友一般,有面对公权力的无奈,有对他们心中“救世主”的感激。拯救陆勇,不仅是在拯救同病相怜之人,也是在以一种脆弱的方式向制度的设计者、实施者表达愤懑——我们只想要活下去,有错吗?

想要活下去没有错。现实里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不起诉,结局比影片里程勇好。沅江市检察院的不起诉释法说理书中如是说:“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不免让人感动,“陆勇案”法与情的交融,尊重了法律亦照拂了人情。

回看法律条文,我国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入罪设立的门槛很低,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盈利的要求不一样。单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认定陆勇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就需要认定陆勇的帮助购买行为不是销售,因为陆勇从中从未获利,检察院最终认定陆勇的行为只是购买不构成销售。影片改编的原因,程勇的行为与陆勇的行为并不完全一致,影片中的程勇销售假药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他主要出于赚钱的目的走私、销售仿制的“格列宁”,第二个阶段他以进价卖给病友,甚至在印度工厂停止生产后自己贴钱“卖给”病友。第一阶段从法律上来看,程勇完全构成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但人性最光辉的一面降临在他的身上了,或者说他其实一直保有人性的美好,被变故和环境放大了。他第二次走私、销售仿制“格列宁”时,我更看见了孤勇,用“舍身取义”来说也不为过。

有人不禁会问,印度仿制的“格列宁”和正版的“格列宁”药效既然差不多,为什么会说仿制药是假药?从《刑法》条文及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这里的“假药”与伪劣商品的“假”是不同的概念,意即即使程勇购买的仿制药疗效和正版药一样,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因为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就视作假药。影片中程勇事件发生在本世纪初的上海,起诉他、审判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对他的同情,却没有为他的遭遇作出法律的“同情”,坚守了“法大于情”的理念。而陆勇的不起诉可以说是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确实让我们看见了司法的进步。很欣慰,流过的血泪终于有了价值;但流出的血泪终收不回来了,牺牲的也只是成了这些宏伟篇章的序曲,在脚注中偶有提及。

在许多网友的眼中,影片里衣冠楚楚的医药公司代表是最大的“反派”,成了众矢之的。鲜有清醒的声音出现在对其以及各大跨国医药公司的口诛笔伐中。虽然以它为首的抗癌药物的高昂价格如拦路虎一般横亘在大多数癌症病人的求医之路上,但无论是正版“格列宁”还是正版“格列卫”的高昂定价都是无可厚非的。为什么这类进口抗癌药的定价这么高,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像印度的公司一样生产仿制药,为什么我们就没有研制出这些特效药......诸如此类的问题,让我们从这些抗癌药的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找到答案。抗癌药物的研发需要高精尖的科学技术和庞大的财力支撑,目前世界上抗癌药物主要是由跨国的制药公司攻克研发的,研发成本高达数十上百亿美金,新产品研发成功率低下,以我国为例,研发成功率只有百分之几,研发耗时几十年的不在少数,所以企业需通过高定价收回前期投入。我国的制药企业确实和欧美跨国药企有很大差距,不论是技术水平,人才配备,财力等方面,对这类特效药的研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印度各类仿制药允许生产的原因是印度政府启用了“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做法也“好景不长”。我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章规定了强制许可的适用,在“未实施”、“反垄断”、“紧急状态”、“公共利益”的状态下可以考虑专利是否被强制许可。认定一种进口药符合强制许可的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者,他们是否申请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主动提起实施吗?事实上我国政府虽有这项权利实际却并未使用过,制度实施者的考量,我在这里不做臆测。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旧有必要,任何矫枉过正都是另一场不幸的开端,这些抗癌特效药的研制成功是人类以及科技多年积淀的成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的医药水平将会停滞不前,更遑论新特效药的问世。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政府国家有能力也有必要设计其他的制度关怀更多的无力享受这些科技成果的普通百姓。

将视线转向我国的医药政策,正版“格列卫”于2017年2月正式纳入医保,报销比例达80%(各地市不同),然而正版“格列卫”在华专利已于2013年4月就已经到期。2017年人社部公布将36种药品纳入医保范围,其中15个是肿瘤治疗药,这些药品入医保皆是谈判的结果。但据新闻报道,因为各地区条件不同,进医保的具体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除了这些常见的抗癌药物因为需求大,呼声高,逐渐被列入医保。那些罕见病的治疗药物、罕见病症患者的命运呢,还需要等待,还需要被看见......

《我不是药神》的社会价值是高于它的艺术价值的,希望这是中国电影的进步,更希望这是一部社会意义堪比《熔炉》的电影。

走出电影院,我想到的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如今法学界主流观点坚持的“恶法亦法”让人不得不重新思考它的合理性。这里不是批评《刑法》条文规定的不合理性,实际上陆勇案的司法人员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若将此引升到医药卫生制度构建上面来看,制度的滞后性不可避免,而“善”不应该滞后,秩序重要,生命的权益也请好好怜惜。“格列宁”被纳入了医保,我们的战役才刚刚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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