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永靖带你了解借名购房
一、借名购房
“借名购房”又称“隐名购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隐名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购买人是委托人,名义购买人为受托人,名义购买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从法律性质角度来讲,“借名购房”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借名购房的风险
1、出名人:可能丧失或者降低购房资格
2、借名人:
(1)出名人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如何证明构成“借名购房”关系;
(2)无相关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举证困难;
(3)房屋被查封、继承、买卖等处分,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不产登记为准。若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所以即便有执行异议等救济方式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对方进行了无权处分,也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
(4)出名人不配合过户的解决成本。
三、如何规避借名购房的风险
1、弄清房屋性质
经济适用房限制程度远远大于普通商品房,借名买房可能无效。所以在购房时,一定要弄清房屋性质。以免造成不必要风险。
2、签协议,请律师起草
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3、留存证据,转账记录、物业缴费单、还贷记录、购房发票等。
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
4、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5、借名人占有房屋
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