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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伙同小三对外负债怎样归属?

原配:这锅我不背



一、案情重现:

      王女士与李某系夫妻,结婚已二十余年。2016年8月,李某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唐某(女)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2017年底,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唐某以及王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该笔借款。2018年1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被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视频资料,里面是李某与唐某在某宾馆的一段不可描述的视频。代理律师同时指出,李某在签订借款协议一个月后就与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且视频显示作为担保人的唐某实际上是李某的情妇,话说这对关系不正当的男女一起借的钱,怎么看也不像是与王女士的“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吧。

      无奈那时争议颇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依然存在,王女士对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心里没底,只能作好可能会上诉的准备。

      可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开庭九日后,最高法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摈弃了跟不上时代的第24条。其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如及时雨切实保障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誓死不为前夫和小三背锅。

二、判决结果:




三、律师提示:

      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大多数情况却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世纪难题,大到“小马奔腾案”几千万的债务归属问题,小到普通家庭你欠那谁五百块赌债不关我事的鸡毛蒜皮,大大小小的离婚案子总是法院最闹腾的案子。感情好时,举案齐眉,和和美美,感情破裂时恨不得你捅我一刀,我给你一闷棍,昔日恩爱灰飞烟灭,抢起钱来毫不手软。好在本案当事人王女士在发现丈夫出轨时就立即收集证据,及时聘请律师,积极参与诉讼,在婚姻结束时做到了及时止损,切实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附《解释》全文: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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