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手机为由骗贷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温州1月16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 政 刘东东)今天上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利用网络贷款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谌某通过“中介”帮助,在温州市区、苍南县等地手机店,以购买手机需要办理分期贷款为由,于2016年5月、6月分别向四家网络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本金共计16597元,还款115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谌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
1月15日,苍南法院连续审理了吴某、陈某两起相同手法、相同类型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岁末年初,此类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多发,苍南法院已收到20余起。该类案件被告人多为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以为数额小不会构罪,到了法庭时才悔不当初,希望通过此次集中办理和媒体报道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