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报警称杀人 后持刀杀妻
法院:报警后继续犯罪不构成自首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讯 2017年7月,山东济南男子齐某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声称“杀人”后,立刻进入室内将妻子杀害,然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抓捕。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齐某在报警后仍旧继续犯罪,其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自首,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万余元。
被告人齐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案发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017年7月13日,齐某来到王某住处,当得知王某与其他男人开房的情况后产生杀害王某的想法。齐某先拨打了110,称自己杀人了,然后持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捅刺王某颈部一刀。之后,齐某留在现场等待120急救人员及公安人员。当120医生赶到对王某救治时,王某已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颈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裂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齐某归案后对持刀捅刺王某的行为供认不讳。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自动投案的时间性要求,犯罪嫌疑人一旦实施了投案的行为,就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打电话报案后还继续实施犯罪,表明其主观上缺乏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的本质特征。据此,法院认定齐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某因婚姻矛盾而持刀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应予严惩。被害人王某在与被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从而激化家庭矛盾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综上,济南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袁 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