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国家级”农家乐 游客告其虚假宣传
法官:商家宣传用语要三思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13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本报讯 满怀期待预定“国家级”农家乐,游客不辞辛劳赶路300多公里,结果农家乐设施和服务不尽如人意,游客对“国家级”的称谓心生疑虑,便状告农家乐虚假宣传求索赔。日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家住杭州的小张称,2017年8月,他准备与几位好友一同出行旅游,在网上寻找旅游目的地时,无意间发现了一家旅游公司的网站,该公司在三门县,主营一家旅游度假农家乐,而且该网站的首页上赫然标注着“国家级农家乐”的字样,小张对此颇为向往和期待,便在网上预订了这家农家乐。
预定好行程后,小张一行人驱车300多公里来到三门某农家乐,却发现该农家乐的设施及服务与自己心理预期相差悬殊,完全配不上“国家级”的称谓。因此,小张向该旅游公司提出退房,但该旅游公司拒绝了其退房要求。回杭后,小张遂向三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旅游公司退还住宿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旅游公司前身为一家渔家乐园,曾在2012年12月被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认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其在网站上使用“国家级农家乐”的宣传用语在表述上存在偏差。后经双方协商,该旅游公司愿意补偿给小张5000元,最终小张撤回了起诉。(蒋 俊)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多地的旅游业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旅游产业,其中农家乐更是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不少农家乐开始在各大网站、自媒体上下足功夫,进行宣传营销。
法官提醒,随着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正式施行,经营者在使用宣传用语时应三思,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过分夸张、修饰或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广告宣传用语,尤其注意避免广告法第九条所列举的几类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宣传用语使用不当,容易误导消费者,有虚假宣传之嫌,严重的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作为消费者,当遇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