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故障停电致养鸡户受损 谁来赔?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郑金硕 史福宜)日常生产生活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电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因出现供电线路故障,造成用电人经济损失,用电人能否要求供电部门赔偿呢?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突然停电造成养殖户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令被告供电部门应赔偿原告吴某2万余元。
吴某与某家禽公司系合作关系,吴某负责养鸡,家禽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养殖技术、回收成品鸡等一条龙服务。2017年7月中旬,天气炎热,吴某的养殖场内使用三相电源电机的排风扇为鸡苗进行降温,以避免鸡因闷热死亡。7月13日上午,部分供电线路因超负荷用电出现主线路故障,致使吴某养殖场内的9台电机被烧坏,无法使用排风扇降温,造成养殖场内温度过高,导致吴某喂养的1300只鸡因闷热死亡。当日,供电部门派出抢修人员进行了检查抢修,但由于高温天气,无法进行大面积停电抢修,故采取临时性修复措施。次日,供电部门对故障点进行了彻底修复,恢复正常供电。
事发后,与吴某合作的家禽公司技术员、保险公司以及供电部门人员均到场,清点了死鸡数量,一共1300只,按照当时家禽公司的收购价5.6元/斤计算,损失为3.2万余元;另有9台电机损坏,每台245元,共计2205元。吴某养殖的鸡死亡后,家禽公司委托环卫部门焚烧处理,未得到任何补偿。家禽公司也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死鸡的数量、收购价格以及电机损失等情况。后吴某遂向当地供电部门要求索赔所受到的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吴某遂诉至太仓法院。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供电部门依过错担责
据该案主审法官郭玉昆介绍,本案中,虽时值夏日,天气炎热,但供电部门仍可通过提前检修设备、做好预案等方式避免本起停电事故的发生。
供电部门为吴某供电,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部门因线路出现故障而突然中断供电,致吴某养殖的鸡大量死亡、电机损坏。事发后,供电部门尽管积极履行抢修义务,但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鉴于吴某系养鸡专业户,未在养殖场内安装性能优良的备用降温设备,致使经济损失扩大,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供电部门赔偿。同时,家禽公司的证明以及吴某提供的电机修理费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吴某的经济损失。因此,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供电部门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