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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园玩耍受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李东升 刘天畅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


【案情】


2015年4月20日中午,小学生沈某和汤某在校内路上玩互背游戏时同时摔倒,沈某前脑门着地,两人不同程度受伤。沈某头部意外损伤致轻度外伤性癫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起诉要求汤某及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7万余元。


【分歧】


沈某在校园内受到损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本案小学生是在午饭后玩耍,不是教学期间,为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仅要承担教学的责任,还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在午饭后的这段时间里,学校未能严格落实教师值班巡查制度,未能及时制止小学生不安全的玩耍行为,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沈某和汤某事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差,偶发情况多。在校期间,他们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学校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对学生之间不安全的玩耍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致本案致害结果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本案的两名小学生及学校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顽皮是孩子的天性,对于顽皮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重点预防,强化管理,增强教职工管理责任意识,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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