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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亡 获刑四年二个月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被害人陈某被人骗至以洪某(已判刑)为首的一传销窝点。随后被告人刘某被安排做被害人陈某的师傅,负责帮助陈某了解该传销行业,并伙同胡某、郑某(均已判刑)等人对被害人陈某实施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人身自由三天。期间,洪某、雷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深蹲、灌水等体罚行为。2015年6月24日14时许,陈某身体不适,当日20时许被送往进贤县某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因患间质性心肌炎发生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情绪激动、劳累、高温环境等可以构成心肌炎猝死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洪某等人为使被害人陈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洪某、雷某等人对陈某进行体罚,诱发陈某心肌炎猝死,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未参与对被害人陈某的体罚,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作用,故作出上述判决。(黄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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