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收取条件的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013年2月,北京某咨询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宜宾某酒业公司乙(以下简称乙公司)共签订了3份《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内容均为甲公司为乙公司介绍意向客户并成功促成意向客户向乙公司投资。甲方促成意向客户与乙方交易后,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中介费。
二、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材料:
1、2012年1月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具体日期不明,合同仅有双方代表签字,无公章;
2、2012年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具体日期不明,乙公司仅有代表签字,无公司盖章;
3、201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双方均加盖公章;
4、甲公司负责人何某与乙公司负责人文某关于付款的通话录音;
5、何某与文某关于付款的短信聊天记录;
6、2014年公证文书1份,内容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员工之间的邮件往来;
7、2015年公证文书1份,内容为网站内容公证,内容为投资方向乙公司投资,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律师分析
双方成立居间关系没有异议,但因为前两份合同因签署方未盖公章,效力存在瑕疵,因此,若提起诉讼,仅能依据2013年签订的顾问协议,前两份证据可作为补足证据向法院提交。在成立居间关系的前提下,如何拿回居间费,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费收取的前提是居间方促成交易方合同成立。本案中,投资方已经确定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向乙方投资,但与居间方甲公司没有签订三方协议,那么作为甲公司,在主张居间费的时候就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法官裁判也相对谨慎。本案委托人甲公司所保留的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其综合的证明效力已经可以达到证明投资方与乙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是由甲公司促成。
四、法院判决
本案共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乙公司律师对甲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提出诸多异议,但在众多“铁证”面前,法院仍然做出了支持原告(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对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多数予以认可。
五、案件总结
在当事人咨询每一个案件时,律师都会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律师询问这些细节的目的,就是充分了解案情,分析这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是否能作为证据,能达到怎样的证明目的,律师经常说的,案件输赢的关键是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律师除了收集证据的另一个工作就是分析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证明标准,如本案中的居间费,在甲公司证明什么对象才能达到起诉目的。律师的分析一定要稳准狠,要贴合法律规定,以免作出不必要的无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