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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父”经常殴打幼女致伤痕累累

构成虐待罪获刑一年零二个月

文章转载于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温岭12月25日电  因嫌亲生女儿不听话,便殴打虐待来温岭不到4岁的女儿。12月25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虐待子女案,“狠心父亲”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今年26岁的王某与妻子张某是同乡又是工友。女儿小王出生后,在老家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今年5月,王某将女儿接到了温岭。王某称,女儿来温岭之后,发现她比较顽皮,就经常打,一般都是四五天打一次。王某有时将女儿从床上推落到地上;有时打耳光,用脚跺两脚,用拳头打脸。


8月17日,小王突然昏迷不醒,王某夫妻很是紧张,因为几天前,小王半夜睡觉时从床上掉到地上。送到医院后,医生发现小王浑身上下伤痕累累。经法医鉴定,小王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其右侧耻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至8月,王某在出租房内,经常因琐事而采用扇耳光、殴打、脚踹等方式打骂小王。其中,王某于8月初再次因琐事殴打小王的头部和躯干,造成小王耻骨骨折、右侧额骨骨折、重型颅脑外伤。


邻居们纷纷证实,他们经常听到小女孩被巴掌打、拳头打、脚踢的声音,还能听到头部撞墙或者撞木板的“咚咚”声,通过这些声音加上说话声、小孩的哭声以及看到小孩腿上、身上的瘀青,其能够判断小女孩被打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采用殴打等方式,经常、一贯地虐待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是王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单方面导致女儿重伤后果的发生,小王曾有睡觉时从床上掉落地上的事实,故小王的重伤后果存在外力介入的因素,因而无法认定王某的虐待行为与小王的重伤后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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