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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领取检验标志”不等于“未按规定检验”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文章转载于2017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淮南12月27日电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李旭东  刘凤玉 )今天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车主胡某“未领取检验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不应拒绝理赔,并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胡某保险金26700元。


胡某的轿车向安邦财险淮南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2016年10月30日,胡某驾车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追尾碰撞。淮南市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未按法律规定检验,拒绝理赔。经多次协商未果,胡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胡某车辆没有按规定检验,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此次事故与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任何联系,且其车辆处于免检期内,只是未及时申领检验标志,不属于免赔情形。


淮南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胡某车辆所在的合肥市,已经开始贯彻实施该意见。胡某的车辆于2012年购置并办理车辆注册,且非营运轿车,目前处于免检期内。胡某只需要提供相应材料,无需对投保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可申领检验标志。故双方对于案涉免责条款所载“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关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其出发点在确定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检验要求,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赔付风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本案事实来看,胡某的车辆处于免检期内,不需要做安全技术检验,只需要申领检验标志即可,而胡某未及时申领标志,并未导致车辆安全性能降低,从而放大发生事故的风险。另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发生理解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胡某未按规定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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