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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民间借贷,如此纠结?


——真实案例,细看律师解缠绕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这本该是温馨快乐的场景,但每个人面临不同的烦恼。


我们的客户,一个诚信的企业老板,亟待现金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但债务人却到法院离婚,将所有房产、存款及各种资产全部转移…


面临如此局面,在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该企业老板找到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案件。虽历经多次周折,但客户成功实现债权。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7日,李某与吴某海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出借100万元给吴某海,吴某海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并且合同中吴某海承诺以其婚内独有房屋做抵押,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期满,吴某海未还本付息。吴某海前妻林某君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


由于李某欠臧某借款未还,为便于债务处理,李某遂与臧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李某将其对吴某海的债权转让给臧某,并依照《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通知了吴某海、林某君。在律师协助下,臧某催告吴某海还本付息无效后,臧某起诉吴某海,要求吴某海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诉讼中,经律师查证:吴某海与林某君于2013年6月20日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婚内吴某海单独所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以离婚分割形式转移给了林某君;房屋也过户登记给了林某君。


鉴于此,臧某委托律师追加吴某海之前妻林某君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此规定,律师起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协助李某、臧某以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发送给了吴某海、林某君,全面履行债权转让的法定通知义务。诉讼中,吴某海、林某君对债权转让事项不持异议。


二、本案100万元借款本息是否为吴某海、林某君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本案的案情,吴某海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是吴某海、林某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因此当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将林某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吴某海辩称其借款100万元是用于******,《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林某君委托律师辩称林某君对《抵押借款合同》签署一事并不知情,故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林某君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后,法庭支持了臧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抵押权是否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李某与吴某海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约定用吴某海的房屋作为抵押,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向吴某海与林某君主张实现抵押权。


四、案件总结


本案在律师们的不懈努力下,吴某海、林某君当庭向臧某交付30余万现金,其余债务限时履行。


律师们维护了委托人臧某的合法权益,为司法的公正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债务人以“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只要依法维权,依然可以成功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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