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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转款给子女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借贷?



如今房价日益增长,许多时候儿女婚后购房仍然需要父母的资助,那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贷还是赠予?


原告蒋某诉被告袁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蒋某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后,打算买一套公寓,但两人积蓄不够,对购买、装潢房屋所需,蒋某代为支付款项共计1618000元。媳妇袁某认为此钱算是赠予,婆婆蒋某认为算是借款,后婆婆蒋某起诉儿子蒋某某、儿媳袁某,要求偿还此借款。


二、法院判决


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故判决变更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蒋某某、上诉人袁某应归还被上诉人蒋某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律师说法


1、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在本案中,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故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


2、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3、本案中,婆婆蒋某系为帮助儿子度过经纪困窘期而代为支付房款,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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