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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2014年11月,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成都市某区住房一套,现开发商还未为业主办理产权证,还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张某名下,二人于2016年生育一子。2017年11月左右,当事人王某发现其夫张某系同性恋且正与一位男同事热恋,王某遂咨询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该案件由我所张律师着手经办。
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王某在未惊动对方的情况下,搜集好对方系同性恋且出轨的证据。由于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均系男方父母出资购买,购买时其父母用自己的银行卡付款至开发商账户,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王某先跟男方沟通,趁男方在热恋期且内心愧疚的时候趁热打铁,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协议载明婚内财产房屋及车辆均系女方王某单独所有,如二人离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顺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降低了当事人王某损失财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