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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对案件的影响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某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乙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甲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后,乙公司未完全支付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项高达300余万元。


二、律师分析、案件过程


为收回工程款,甲公司寻求了律师帮助,陈述了相关情况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承办律师在拿到本案材料后,做了全面分析。本案是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经常是因为开发商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本案也是同样的问题,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胜诉没有悬念,但关键问题是开发商没有钱,即使案件胜诉,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相对困难。


律师考虑到乙公司开发商的身份特性,再加上工程竣工时间不长,应存在部分未售出房屋。于是,律师向甲公司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乙公司名下商品房。在乙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急需出售房屋达到回笼资金目的的情况下,如果房屋被法院查封,将无法售出,也无法回笼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就享有了主动权。后来,甲公司采纳了律师建议,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待售房屋近20套房屋。乙公司在面临房屋被查封的现实,不得不主动与甲公司进行协商,甲公司最终也拿回了其应得的工程款。


三、律师提醒:必要时,莫因小失大放弃保全


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是执行难的一个解决方案;同时,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限,对被申请人是一种威慑作用,而对于急需处理财产变现的被申请人,更是一种百试不爽的有效措施。在大量的实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为了节省保全费、保险费,最终放弃了财产不全,这对于部分当事人可能不存在影响,但同样有部分当事人,因其决策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最后即使胜诉,也无法拿回款项,可谓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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