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绑定最低消费套餐有效期85年
文章转载于2018年1月4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两年后机主要求取消资费标准获支持
手机“靓号”绑定每月最低消费资费套餐,两年后,机主要求变更套餐遭拒,遂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该公司取消许某名下号码所执行的套餐入网资费标准。
2014年3月,许某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预存话费1万元办理了一尾号为四个“5”(俗称“炸弹号”)的号码入户,并于当日办理了“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费418元,预存的1万元话费分24个月返还完毕。当日,该公司为许某开通了该手机号码的上述资费套餐。2016年3月,许某要求变更该公司办理的资费套餐被拒,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公司取消该套餐资费标准,返还已收取的5000元话费,并赔偿损失1万元。
另查明,自2014年3月起,许某一直沿用“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标准使用该手机号码至今,未有间断。诉讼中,许某对该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回复该套餐资费有效期至2099年。
法院一审认为,许昌移动公司作为电信服务企业,其经营目的及生存前提是获取经营利润,设定套餐资费限制是包括电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核算、号码市场价值在内的一个综合成本核算的结果。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选择该号码和套餐时,该公司存在强迫交易情形,故其选择该号码及套餐后应当受到关于该号码的限制性规定的约束。法院一审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某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了手机销售协议书、缴费发票、业务受理单等新证据,证明双方约定418元套餐使用期限为24个月,过期后许某有权变更套餐标准。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许某又从该公司购买一部手机并办理机卡捆绑使用业务,双方签订了手机销售协议书,载明许某承诺连续使用协议手机号码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418元。在许某承诺的合约期内,每月均需满足最低消费和机卡配合使用的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则当月赠送分摊预存失败。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至2099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许某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该公司在入网时应向许某作出明确说明,在许某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保证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许某诉求取消418元套餐资费标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新的资费标准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另外,许某不能证明许昌移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且实际使用号码至今,其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许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赵市伟 薛 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