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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共有人单方无权处分房产,如何主张违约责任? 答:《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与债权相分离原则,单方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存在合同仍然有效,但可能出现实际不能履行的情况,守约方可向行为人主张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共有房产签约时,需注意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避免交易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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